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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知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大汇总

2017-11-27 01:12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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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 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感染性废物根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下面一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具有毒性 (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具有毒性 (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 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浸出毒性鉴别标准

  按照HJ/T 299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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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

  剧毒物质 (acutely toxic substance):具有非常强烈毒性危害的化学物质,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

  有毒物质 (toxic substance):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物质。

  致癌性物质 (carcinogenic substance):可诱发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生率的物质。

  致突变性物质 (mutagenic substance):可引起人类的生殖细胞突变并能遗传给后代的物质。

  生殖毒性物质 (reproductive toxic substance):对成年男性或女性性功能和生育能力以及后代的发育具有有害影响的物质。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具有毒性、难降解和生物蓄积等特性,可以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长距离迁移并沉积,在沉积地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的有机化学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