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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7-10-23 09:4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中“印发《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高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规模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纸环境管理,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组织编制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njlvdi.com

 

  关于公开征求《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中“印发《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高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规模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纸环境管理,防范环境污染风险,我部组织编制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于2017年11月6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鞠红岩、戴祥

  电话:(010)66556293、66556241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附件: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造纸协会。

  附件

  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申请废纸进口许可的企业类型

  申请进口废纸许可的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废纸企业)应为以废纸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能力应不小于30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三、废纸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之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废纸企业或相关生产线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

  (二)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

  (三)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四)废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因将进口废纸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分选或加工利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废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进口废纸分选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物中的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未将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六)具有附1所列的加工利用废纸的加工利用场所、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废纸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表(见附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2)。核实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工利用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核实表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二)再次申请进口废纸的废纸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核实表过期的,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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